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08-12 22:09  

各高等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2〕18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我省高等学校校务公开与信息公开深度结合,更好地发挥高等学校的职能作用,现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高等学校信息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适应高等学校改革发展的新任务新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转变管理理念,自觉把信息公开作为学校管理的基本制度,进一步加强领导,完善措施,规范程序,强化监督,推动信息公开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轨道。

   (二)公开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是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顺利推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加强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高等学校要切实提高对信息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依法公开的观念,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出成效。

   (三)高等学校要以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师生关系,调动积极性、增强凝聚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为目标,主动及时地公开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以及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四)高等学校要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客观、真实地实行信息公开。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认真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服从和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分期公开,动态性工作及时公开;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相结合,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相结合,注重形式和实效的统一,增强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省教育厅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监督检查全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二)高等学校是《办法》的实施主体,校长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高等学校要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明确具体承办部门(机构),负责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方案,拟定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以及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三)高等学校应当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其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校内各单位、部门由其办公室(或承担办公室职能的机构)明确具体从事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从本单位、本部门的职能特点和工作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编制更详细、更具体的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建立明确规范的内容体系,落实责任分工,避免公开的随意性,积极协助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四)高等学校信息化部门要主动配合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与学校信息化建设协同推进。

   三、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和途径

   (一)高等学校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山东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目录》(见附件),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二)高等学校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咨询有关法律专家、保密和档案管理部门意见或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网站快速、便捷的优势,努力把学校网站建成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要集中精力,尽快建设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和信息公开意见箱,主动做好信息的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认真听取社会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综合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等形式或档案馆(室)、图书馆等场所,及时公开高校信息。有条件的高校可设置资料查阅室、索取点、公告栏、电子屏幕等设施,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索、查询和利用高校信息。

   四、建立完善制度机制

   (一)建立高等学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和由近及远的要求,对拟发布信息进行全面清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科学界定公开和不公开的信息。对于《办法》施行后制作、获取的信息,要及时明确其信息公开属性,符合主动公开要求的要编入公开目录。要将与师生员工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建立高等学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工作,明确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要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信息公开申请格式文件(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并开设信函、传真、网上处理系统等多种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渠道。一般情况下,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应该是现有的。当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并根据《办法》第九条,注意分析研判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是否与自身特殊需要具有关联,必要时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学校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告知申请人。

   (三)建立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学校各级信息公开工作部门在公开前必须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重点是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进行审查。要准确把握公开与保密的尺度,对难以确定密级的拟公开信息,由学校提出公开的初步意见交上级保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审核期间可暂缓公开。学校要加强对保密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素质,确保审查程序严格规范。对因审核把关不严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四)建立完善重要信息发布审批机制。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重要信息的发布原则上须经学校信息产生部门、保密部门和信息公开部门联合审批。

   (五)建立完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学校要采取积极的舆情疏导措施,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学校信息,降低或者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公众的信息沟通机制,不断拓宽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针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要加大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六)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决策信息预公开机制。对涉及到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影响学校的改革发展,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项决策要实行决策前信息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信息公开。预公开机制要明确预公开的管理机构、事项、程序、形式、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预公开过程中可采取散发意见卡、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等形式,确保学校各利益相关者充分参与,积极征集和听取各方意见,摒除决策中不合理的因素,控制和降低决策风险。学校内设监察部门要重点督查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信息预公开制度的实行情况,对应实行预公开的事项而未实行的,应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映,要求其实行预公开。

   五、完善监督保障措施

   (一)省教育厅是我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全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各高校内设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部门要积极联合监察部门,组织开展监督评议工作,确保信息公开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二)建立信息公开内部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定期召开教代会、学代会、校情发布会等各种会议公开学校信息,积极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断引导师生员工依法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要本着对学校、对师生员工负责的态度,深入了解师生员工的呼声和要求,定期组织教职工代表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估,对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有效监督检查。

   (三)建立工作考核制度。学校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对信息公开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工作不利、效果不好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四)建立责任问责追究制度。学校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学校未按照本意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投诉人、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省教育厅将根据复议和申诉举报的核实情况,按《办法》第二十七条对相关学校予以问责处理。对搞虚假公开、欺上瞒下、侵犯师生员工民主权利的,要公开曝光,坚决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工作评议制度。省教育厅将定期对我省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各高校应积极主动接受评议,并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学校应建立健全本校的社会评议制度,通过意见箱、反馈卡、接待日、热线电话、举报电话和师生座谈会等形式,拓展监督渠道,有效开展社会评议活动。

   (六)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度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各高等学校应将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工作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学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网址于2013年6月31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办公室,并将依据《办法》制定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报省教育厅备案。

   各高等学校要及时总结贯彻落实《通知》和《办法》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送省教育厅。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附件:山东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目录

山东省教育厅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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